镇江市高等专科学校公共选修课管理办法(试行)
公共选修课是高职专业人才培养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学校优化课程结构,是全面实施素质教育的重要环节。为加强对公共选修课的管理,确保公共选修课的质量,使公共选修课的教学工作规范、有序运行,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课程设置与学分
1、公共选修课上,学校教务处根据学校人才培养的要求和教学改革方向,结合学校自身的特色和优势,进行统一规划和组织。
2、全校公共选修课的设置分为人文社科类、自然科学类、体育艺术类三大类。
3、每门公共选修课教学时数均为16学时,计1学分。
4、公共选修课不得免修。学生必须修满教学计划规定的公选课学分方可毕业。
二、课程进选与开设
1.学校将本着“学科交叉与文理渗透、拓宽知识面、把握学科前沿和发展动态、提高学生综合素质”等原则对公共选修课程进行遴选。
2.鼓励开设新兴学科与学科交叉课程、通用技能类课程以及自然科技类课程,避免与必修课程、公共基础课程重复开设,控制闲暇课程,不开设单纯娱乐性的课程。
3.公共选修课程不安排单独的实践环节,课程名称相同或内容相近的课程不得重复开设。
4.开课教师一般应具有:讲师及以上职称或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有过独立讲授至少一门课程的经历;学生评教和专家听课达到学校合格及以上标准;所开课程的教学文件齐备(课程简介、较完善的课程教学设计、任课教师自行选择或编印的教材及教学资料等)。
5.公共选修课程的开设,由教师本人申报,填写《镇江高等专科学校公选课开课申请表》并提交课程教学大纲等材料。原则上教师申报的公选课为自己所学专业或相近专业内容,对跨专业的课程,教师应提供相关资质材料,经学院讨论批准后报教务处,教务处评审后通知学院。
6.教务处每年春季组织下学年公共选修课的申报工作。每位教师每学期开设的公共选修课程一般不应超过两门。
7.公共选修课申报获批后,教师不得随意调课或停课。确需调课或停课者,必须提前一周报告教务处批准。随意调课或停课以教学事故论处。
三、选课原则与程序
1.学生从第三学期开始,可以修读公共选修课程。
2.学生应在各大类公选课程中均衡选课。
3.与本专业培养计划内课程内容相同或相近的选修课程,学生不得选修,否则学校不承认该门选修课学分。
4.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学校为每位学生提供与公选课规定学分相应的选修机会,且学生每学期须按学校要求选修公选课的门数。在此基础上,如因公选课程考核不合格需要重(改) 选或者因其他原因需要多选公选课程,则需按学校重修管理规定到教务处办理相关手续。
5.每学期第三周为学生网上选课周。选课程序分为三个阶段:学生阅读选课指南,了解相关课程信息(第二周)———学生网上选课(第三周)———课程调整和补选(第四周)。学生选课将逐步实现试听选课制。
6.公共选修课一般需选课人数在20人以上,方可开课。学生应及时了解自己的选课结果和补选通告。
四、教学管理与考核
1.每学期第七周开始,公共选修课开课,每周2课时,至第十五周结束。上课时间一般安排在周一至周五的下午第七、八节和晚上第九、十节课进行。
2.选修课必须严格考勤。教师可以根据课程特点和学生的实际情况采用多种方式进行考勤。如果公选课与校外考证、校内实习等实践性教学环节冲突的,应坚持公选课优先原则。
3.开课教师要根据教学需要,明确说明该课程是否配备教材。若课程确需教材,可通过教材科按有关规定办理。严禁开课教师强行向学生兜售教材,一经查实,将严肃处理。
4.公共选修课程的成绩考核应对出勤、作业、课堂提问、课堂练习、测验等综合评定产生,一般不以期终考试成绩作为唯一评定依据。
5.有如下情况之一者,学生不能取得课程学分:(1) 未办理选课手续者;(2) 擅自更改已选修课程者;(3) 选课后未参加课程考核者;(4) 缺课达1/3以上学时者。
6.公共选修课考核不合格者,不安排补考,只能重选或改选。
7.开课教师应在课程考核结束后一周内,将学生成绩录入成绩系统。同时,应将打印并签字的纸质成绩单,分送教务处、开课教师所在学院存档。公共选修课的考试试卷由开课教师所在学院装订保管。
五、课程建设与评价
1.公选课课程建设课程权所属由学院负责。相关学院要制订好公选课建设规划,重视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改革,加强教学大纲、教材、课件、教案等教学文件建设,完善课程考核方式,不断提高公选课的教学质量。
2.将公选课纳入课堂教学质量评价体系。
3.学院要加强对本院公选课教师上课情况的督促检查。教务处将组织人员不定期地对公选课授课情况进行听课检查,及时了解公选课的教学情况,并将学生和专家对公选课授课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反馈给开课教师,限期整改。
4.建立公共选修课信息员制度。教务处将在每个公选课教学班内选派1-2名学生担任教学信息员,教务处将不定期召开公选课信息员座谈会,及时了解公共选修课的教学情况。
六、教师工作量核算公共选修课的工作量核算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七、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教务处
2010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