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高等专科学校毕业班学生申请延长学习年限的暂行管理办法
根据学校学分制管理办法(镇高专[2001]第66号《关于印发<镇江高专学分制实施细则(试行) >、<镇江高专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修订) >的通知》) 规定,结合贯彻落实省教育厅有关学籍管理方面规定,对我校毕业班部分学生因未能按期完成规定学分而需进入不毕业程序,延长学习年限,继续补修学分的学生,制定如下暂行办法:
1、毕业班学生申请进入不毕业程序、延长学习年限的时间为壹年,如壹年内仍不能修满学分,可再次申请,但在校学习的总时间(含休学时间) 不能超出原规定学制的2倍。
2、进入延长学习年限的学生不需再交纳学费,但必须按学分制管理规定到原学院申请重修相应课程,交纳相应学分的重修费用。
3、进入延长学习年限的学生由原所在学院编人相应毕业班级,学生须服从学院和该班级的统一管理。
4、进入延长学习年限的学生在重修期间通过了课程考试、修满相应学分,即可毕业,学校发给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技发证日期填写。但学历证书电子注册事宜在第二年度省教育厅规定时间办理。
5、进入延长学习年限的学生如需住宿,须经学校审核批准,住宿费及其他必须交纳的费用按学校规定交纳。
6、进入延长学习年限的学生在校期间必须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服从学校的各项管理,有事外出必须向班主任请假。进入延长学习年限的学生在校外的言行及其相关法律责任概由学生本人负责。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实行学分制的普专班学生。本暂行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教务处
2005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