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高等专科学校关于病、残学生体育成绩评定的暂行办法(试行)
镇江市高等专科学校关于病、残学生体育成绩评定的暂行办法(试行)
为保证学分制(试行) 工作的顺利进行,经研究现对因病、残等不适宜参加室外、剧烈体育活动学生的公共体育课成绩考核评定办法规定如下:
1、肢体残疾者原则上以体育部提供的教材为蓝本,由教师辅导或自学,每学期参加学校组织的理论考试,考试及格方可获得学分。
2、有严重慢性疾病者,应在开学两周内向体育部提供“镇江市内三级甲等医院(江滨医院、市第一人民医院) 的检查报告”交体育部审核,经核准后报教务处备案,并参加由体育部统一安排开设的保健课,经考核每学期成绩合格方可获得学分。
3、学生在学习期间因病、因伤等不能完成本学期或后续学期公共体育课的学习,应在一周内提出申请,并提供有效证明功、理相关手续,由体育部根据其情况决定学习形式,并上报教务处。
4 、本办法解释权在教务处、体育部;
5、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教务处 体育部
2004年5月12日